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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

 字体时间:2010-01-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农民医疗保险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上定义的农民,而且还包括农民的家属,农业退休人员及家属,农业失业人员及家属。没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

【中国社保网 农民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上定义的农民,而且还包括农民的家属,农业退休人员及家属,农业失业人员及家属。没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

(一)农民

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首先是农民,即自身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他们有参加保险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同时享受保险待遇。

(二)农民的家属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普遍实行家庭保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参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随参保者一起参加医疗保险。参加家庭保险的家属,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不需另外再交纳保险费用:第一,家属的固定住址在德国;第二,家属没有从事能使自己经济独立的劳动;第三,家属长期性每月劳动所得总收入不超过345欧元或者参加“小型劳动”所得不超过每个月400欧元。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根据其法定义务和权利参加了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其家属随着他们参加保险,享受保险待遇。

1.农民的配偶

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另外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一个农业家庭中,夫妻双方同时经营一个农业企业,那么只有对该农业企业起到导向作用的一方才是农业业主,有参加农民社会保险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只是作为该农业业主的配偶列入享受农民社会保险的人群,不需要交纳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双方同时交纳保险费,加大该农业家庭的负担。在不能确定到底夫妻哪一方对该农业企业起到导向作用时,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农民保险公司有权确定一方为农业业主。 同样,如果共同劳动家庭成员的配偶也同时是该农业企业或另一家农业企业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那么只有其中在农业企业里工作更多的一方才是有保险义务的一方。另一方作为有保险义务这一方的配偶列入享受农民社会保险的人群,而并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如果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在从事农业劳动外还从事非农业事业或者只从事非农业事业,那么他的社会保险状态根据他从事非农业事业所得收入的高低来定。具体来说,如果配偶长期性从事农业以外的事业的每月劳动所得总共不超过345欧元或者参加“小型劳动”所得不超过每个月400欧元,那么他就不用再交纳保险费。

2.农民的子女

根据家庭保险制度的规定,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未过18周岁的子女也随其加入农民医疗保险,享受保险待遇,但不需要另外交纳保险费。这里所称的子女不仅包括农民的亲生子女,而且还包括养子女,以及由该农民承担主要生活费用的继子女和孙子女。农民年过18周岁的子女,如果满足下列情况的,还可以继续作为农民的家属通过家庭保险原则享受保险待遇,而不需交纳保险费:第一,未过23周岁的子女,如果他们还没有开始工作;第二,未过25周岁的子女,如果他们还在学校学习或者他们曾经自愿服役一年;第三,如果子女因根据法律规定服役而中断学业或者延长学习时间的,在子女年过25周岁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家庭保险待遇,其继续享受家庭保险待遇的时间是他们因服兵役或社会役而中断或者延长其学习的时间; 第四,因残疾而经济不能独立的子女可以终生享受家庭保险待遇,如果该子女致残时还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农民医疗保险。要注意的是,对于农民的继子女,如果该农民的配偶不在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参加保险的,该继子女一般来说也不能随该农民参加农民医疗保险,而应该随其配偶在其配偶参保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保险。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其配偶的月工资不高于农民最低年收入的十二分之一并且其总体经济收入(包括工资以外收入)通常不高于该农民的经济收入的,继子女可随该农民参加保险。

3.农民的其他家属

除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和子女外,与他们在家庭里共同生活的、主要由他们供给生活费用的其他家属也可以作为其家属参加农民医疗保险,而不需要另外交纳保险费。具体来说,这样的家属应该是该农民或其配偶的3代以内血亲和2代以内姻亲,因残疾而经济不能独立,而且在致残时已经作为家庭成员参加了农业医疗保险的。该农民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留下的孤儿也是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人群。对农民子女适用的家庭社会保险时限同时也适用于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农民社会保险的孤儿。

(三)农业退休人员及其家属

依法领取农业养老金的农业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因健康状态而提前退休的农民及其家属以及农业退休人员的遗属(包括他们遗留下来的配偶和孤儿)享受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正在申请领取农业养老金的退休农民和其他人员,不管他们最终能不能顺利申请到,在申请过程中他们和他们的配偶也享受农民医疗保险。此外,年过65周岁的老人,如果在他年过65周岁前15年作为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或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参加农业医疗保险的时间多于60个月,他们及他们的配偶,或者他们死后的遗偶可以享受农业医疗保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为农业劳动付出了相对可观的时间,可是不能领取农业养老保险金的老人的权利。

(四)农业失业人员

享受农业失业救济的农民及其家属,只要他们在失业以前就是农民医疗保险参保者,也属农民医疗保险的保护对象。

(五)可自由选择法定保险公司的人

大学学生、由于学习的需要而必须实习的实习生以及没有工资待遇的学徒,如果他们以前参加过农民医疗保险或作为农民的家属参加过农民医疗保险,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1989年《第二部农民医疗保险法》生效后,一部分在从事农业劳动之外还从事别的劳动的人,因为新法的规定而不再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义务。为了保护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第二部农民医疗保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他们则可以自由选择继续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应该满足的前提条件是,他们在被免除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以前的5年内至少在农民医疗保险公司里参加了24个月的保险,或者他们在被免除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以前连续12个月参加了农民医疗保险。 此外,根据《第二部农民医疗保险法》的规定而不能随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家属,比如从事非农业劳动所得收入高过法定限度的农民配偶,应该在其配偶所在保险公司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继子女等,在该法生效后还可以继续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家属以前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时间满足以上24个月和12个月的要求。

三.保险项目

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项目,即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原则上和德国从事其他职业的公民等同,均受《社会法典》第五章法定医疗保险条款的约束。可是由于农业劳动的特殊性,农民医疗保险还为生病期间的农民及其配偶提供了诸如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等特殊保险待遇。农民医疗保险保险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病人生病期间的帮助和补助、母婴保健等。

(一)疾病预防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章第20条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有接受身体检查和预防疾病的权利,以便早期发现疾病并加以治疗。在现阶段,疾病预防主要包括身体检查、预防接种、牙齿保健和疗养。

1.身体检查

在身体检查方面,儿童从出生到6周岁总共可以接受9次全面身体检查,之后每年一次,年过10周岁以后可以再接受一次全面身体检查。对成人来说,年过35周岁的参保者可以每两年接受一次心脏、血液循环、肾脏和糖尿病检查,以便早期发现与此相关的疾病。年满20周岁的妇女可以接受子宫癌方面的检查。年满30周岁的妇女在此基础上可以接受乳腺癌和皮肤癌方面的检查。年满50周岁的妇女还可以接受肛门和结肠方面的检查。年龄在50和70周岁之间的妇女还可以接受利用X光射线透视法进行的乳房肿瘤检查。年满45周岁的男性参保者可以接受前列腺和外部生殖器官癌症方面的检查,年满50周岁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接受结肠癌方面的检查。以上的身体检查费用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参保者在此之外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接受了别的身体检查的,费用则由该参保者自己承担。

2.预防接种

费用完全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的预防接种包括对病毒性流感、白喉、百日咳、小儿麻痹症、麻疹、腮腺炎、风疹、破伤风、狂犬病、乙肝和脑膜炎的预防接种。此外,根据参保者健康情况的需要,个别参保者还可以享受其他预防接种,其费用也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参保者除此之外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接受了别的预防接种的,费用则由自己承担。

3.牙齿保健

由于牙医的特殊性,医疗保险中将牙齿保健单独列为一项。在现行的体制下,1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接受口腔检查、营养顾问、牙釉质硬化和牙齿清洁等服务。这些服务同时也通过集体保健的形式进行,比如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里。在那些龋齿患病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学校和残疾儿童学校里,这些保健措施会一直持续到16周岁。年过6周岁的儿童也可以直接到牙医诊所进行单独检查。

4.疗养

农民医疗保险的内容还包括在运动健身、饮食、减轻精神压力和戒毒方面必要的疗养措施。疗养措施包括门诊疗养和住院疗养。门诊疗养的疗养地一般在病人居住地。如果病人居住地的疗养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疗养可以在病人居住地之外的别的城市进行。农民保险公司承担病人的疗养费用,比如医疗费、温泉费和疗养药费等。不过,年过18周岁的参保人在享受疗养措施时,不仅应该自己承担这些费用的10%,另外在每次享受疗养时还应该交10欧元的疗养费。此外,农民保险公司以补助的形式部分承担病人的住宿费、护理费以及到疗养地的车旅费。补助的高低具体为成人每人每天13欧元,患慢性病的儿童每人每天21欧元。如果病人实际的花费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则按实际的花费进行补贴。如果门诊疗养不能满足需要,那么病人可以接受住院疗养。接受住院疗养的年过18周岁的人每人每天应该交纳10欧元的住院费。与住院疗养相似的疗养措施还包括特别为带小孩的母亲(包括带小孩的父亲)提供的在母亲康复中心(Muettergenesungswerke)进行的疗养,以减缓他们因照料小孩而产生的压力并得以修养。对于病人是否有必要接受门诊疗养或住院疗养,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会进行仔细的审查。只有在有必要进行该疗养措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同意承担相关的费用。一般来说,在上次门诊疗养后3年内和在上次住院疗养后4年内,保险公司不会认为疗养是必要的,除非医生证明,病人的健康状况除通过疗养外不能得以恢复。

(二)疾病治疗

1.门诊

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参保者有权接受医生的检查和治疗,以发现疾病,治疗疾病,防止疾病恶化和减轻疾病带来的疼痛。参保者去门诊时只需出示农民医疗保险公司的保险卡。在2004年德国医疗保险系统改革后,病人去门诊时需每季度交纳10欧元的门诊费。由于牙医的特殊性,牙医的门诊费和一般医生的门诊费分为两个系统,病人去看牙医时也需交纳10欧元门诊费。举个例子,病人在一个季度内先去看了内科医生,交了10欧元门诊费。他在该季度内去看眼科医生时就不需交纳门诊费了。可是如果他在该季度内去看牙医,他就还得再交10欧元门诊费。患心理疾病的病人可以享受深层心理治疗、分析心理治疗和行为心理治疗等心理疗法。在接受治疗之前,病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出示心理医生关于治疗必要性的鉴定。只有保险公司认可了治疗的必要性,病人才可以享受这一治疗。

2.药物

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必要的药物费,由农民保险公司承担。那些在治疗过程中不必要的,只是对病人健康起辅助作用的药品则由病人自己承担。医生在给病人开药的时候有义务遵循节约的原则,为病人开的药物应该价格低廉但效果等同于其它同类药物。在获得药物时,年过18周岁的病人有义务交纳一定的药物费。具体来说,由病人交纳的药物费为实际药物费的10%,但最少不得低于5欧元,最多不得高于10欧元。如果药物的实际价格低于5欧元,那么病人只需交纳实际药物费。孕妇在怀孕期间治疗由于怀孕而引起的病症所用的药物以及产后所用药物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生在疾病治疗中开了温泉疗法、按摩疗法和物理疗法等处方的,这些疗法的费用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年过18周岁的病人应该自己承担实际费用的10%,并且每次接受处方时应交纳10欧元。

3.辅助工具

病人在疾病治疗期间必要的辅助工具也是医疗保险的保险项目之一。疾病治疗的辅助工具包括助听器、假肢、矫形工具和轮椅等。对这些辅助工具的矫正、安装、修理带来的费用以及用于教病人如何使用这些辅助工具的费用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病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为实际费用的10%,但不能低于5欧元和高于10欧元。病人由于远视或近视而需要的眼镜一般来说不属于保险的项目。只有未过18周岁的参保者和视力严重低下的参保人可以限制性地享受由保险公司配制眼镜的待遇。而且,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提供框架眼镜的配制。只有在病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配戴框架眼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提供隐形眼镜的配制。

50000 欧元 – 4347 欧元(妻子)- 2898 欧元(母亲)- 3648 欧元(小孩)x 2 = 35459 欧元

35459 x 2% = 709.18 欧元(最大经济承受能力)

35459 x 1% = 354.59 欧元(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时的最大经济承受能力)

对于那些接受社会救济的农民家庭来说,其家庭年税前总收入为其接受的社会救济总额。参保者或参保家庭在一年内应该自行交纳的费用不能超过其最大经济承受能力。在参保者和参保家庭自行交纳的费用的总和在一个日历年里达到其最大经济承受能力之后,即使他们再接受有自缴费用含量的服务,也不用再交纳自缴费用了。

(六)其他保险内容

除了以上列举的保险项目外,农民医疗保险公司还在出现医疗事故时支持病人获得应有的损害补偿,必要的情况下支持其进行诉讼。农民医疗保险在德国范围内没有地域限制,在德国各州均通用。如果参保者在他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管辖地域外生了病,他可以非常方便地在该地就诊,不需要另外办理任何手续。不仅如此,参保的农民还可以在欧盟所有国家以及欧盟以外的一些国家,如瑞士、克罗埃西亚、土耳其和突尼斯等,享受保险待遇。到这些国家度假或学习的参保者可以事前从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得到参保证明,凭这个参保证明可以到当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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