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局函〔2015〕24号
发文日期: 2015-01-21
关于调整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明确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请示》(津社保报〔2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6号)和原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精神,自2015年1月起,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6.3%调整为7%。
此复。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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