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在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近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十项举措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其中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农村户籍享同等社保待遇
2014年,市人社局对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开展了深入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仍有部分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存在城乡二元差异;现行的就业、社会保险、人事政策与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郊区引进和留住人才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医保方面,将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此外,村级卫生室也将被纳入上海的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人才政策将向农村倾斜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激励机制。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若农村、边远地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增加绩效工资水平,增加的额度重点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同时,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逐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待遇增长机制。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的增长情况,对月生活待遇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为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提出,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本市户籍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就业期间,经协商一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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