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自2015年1月起,开封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很多城镇职工对此制度不甚理解,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开封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关于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是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为保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30年不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说的“国家规定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为了解决部分职工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本法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可按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开封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结合开封市实际,对开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做了具体规定。《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1】92号)、《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汴人社【2013】71号)规定:参保职工办理退(职)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最低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职工在开封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和个人(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从医疗待遇变更为退休的次月起按政策规定每月划入个人账户应划资金,直至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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