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即将出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补充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可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其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其他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可个人申请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其本人支付。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支付的费用由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与参保人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报销70%。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自费药品时自付的医疗费用,由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报销70%,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也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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