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该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需向提出辞职的职工缪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910。6元。
2011年8月6日,大学毕业后的缪某应聘到这家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期间他多次询问公司负责人何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去年12月,缪某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缪某遂申请仲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审裁决,缪某所在的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缪某要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了解,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单方提出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缪某补偿金54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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