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参保与缴费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2010年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7月1日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后,按转出地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补缴。原按"城镇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2014年度及以前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减一次性补缴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按照退休(职)时应当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额予以补缴,并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3.关于特殊情况退费处理。因重复缴费、超龄缴费、退保等特殊情况需做职工社会保险退费处理的参保人,退费期间已经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原已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中退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除外。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1.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市)政府指定统一的代收机构,原则上由所在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代收。
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称街保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其中,市内三区居民在三区范围内可通过街保中心就近办理参保缴费。
2.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父母一方属经区(市)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人员;驻青部队现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退伍军人,不受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2015年可继续参保缴费,从2016年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3.具有本市各类学校学籍的非中国籍的"大学生"、"少年儿童"可按《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享受同等待遇。学前教育机构在册的非中国籍少年儿童,按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参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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