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被征地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承担60%
2014年10月16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有效期五年。《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土地征收的前置要件,必须实行“先保后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办法》规定,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将被征地农民按征收的土地面积划分为完全失地农民和部分失地农民,其中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则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
具体缴费标准为:完全失地农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部分失地农民以兰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同时,2012年印发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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