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已于昨日(1月14日)正式面世。
昨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退休前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以上措施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杨燕绥表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是规定可以转移接续,可以继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管钱”方面,《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基金分开运行,从技术层面讲,相互之间如需挪用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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