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即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增加60元。
据悉,我省《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只有按政策规定向人社部门备案,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并以其作为缴费基数。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符合政策性补缴规定的,补缴基数按上述平均工资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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