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消除户籍差异
从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专题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省的标准统一调整为240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职工也将按此标准缴费。
据悉,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市最低工资标准改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加权平均值计征,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2408元。这一调整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既能消除本地和非本市户籍职工之间的缴费差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能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日后可以享受较高养老待遇保障水平。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 缴费基数上限 | 缴费基数下限 | |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个人缴费8% | 13404元 | 2408元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 单位15%,个人8% | 13404元 | 2408元 |
国有/集体企业 | 单位15%,个人8% | 13404元 | 2408元 |
外资/民营企业 | 单位12%,个人8% | 13404元 | 2408元 |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单位12%,个人8% | 13404元 | 2408元 |
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 | 单位12%,个人8% | 13404元 | 2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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