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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可随户籍迁移

 字体时间:2015-01-0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对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安徽省人社厅表示,这是总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
安徽省日前出台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为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安徽省日前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其中,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与此同时,对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安徽省人社厅表示,这是总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规还对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政策进行完善。按照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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