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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

 字体时间:2014-12-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下面,中国社保网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anglao/78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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