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将进一步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最高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最高每人每年2500元,明确原来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原则上只能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取消了200元的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300元以上的较高缴费档次。公共财政在参保缴费这个“入口”,对选择较高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如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以上的,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在养老金发放这个“出口”方面,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不断提升参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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