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社保新闻政策法规社保查询维权案例社保观点社保知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社保问答社保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知识 > 养老保险 >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字体时间:2014-12-2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创新。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委托人应承诺其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未做承诺,或者养老保险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养老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发现委托人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资金的缴费规则;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anglao/7811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中国社保网是一个公益性质网站。文章版权永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本文已帮助

最新刊登

1

赞助商链接

猜你喜欢

今日热点

【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点击排行榜

  • 新闻
  • 观点
  • 政策
  • 案例
  • 知识
  • 办理
  1. 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
  2. 2017年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3. 国家医保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达93万人次
  4. 社保怎么补交?农村户口的要怎么补交社保费?
  5. 2017年已经到来:社保卡等新规你必须知道
  6. 内蒙古社保卡进度查询
  7. 2016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8.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9. 社保断了需要补交吗?中断之后如何补缴?
  10. 201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