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了解到,我市正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制度呈现出“三大亮点”:实现了“新农保”与“城居保”两制度的无缝合并;强化了多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并探索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其中,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13个档次。鼓励城乡居民按政策规定积极参保,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参保人当年正常缴费的,政府对应缴费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0元至160元的补贴,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另外,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区)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负担。
丧葬补助金制度方面。经过充分论证,我市探索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制度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2015年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是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改善发展民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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