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报道: 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进行养老保险续保缴费,该怎么办?记者日前了解到,我市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按照 “个人自愿申请、金融机构放贷、政府适当贴息、退休归还贷款”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新模式,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根据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并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的范围。
纳入助保贷款的具体对象包括: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子女且生活困难人员;因伤致残生活困难人员;因病致贫生活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人员;其他困难人员。
具备助保贷款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根据个人需求,自愿选择与社保经办机构合作的金融机构,申请助保贷款。助保贷款总额度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10年以内。助保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额度,按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分期发放贷款。每年贷款额度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或上一档次缴费金额确定。助保贷款用于缴纳本人当年或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不低于本人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金融机构商定;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金融机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规定,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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