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下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
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原《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新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权限、设立许可程序、服务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有关规定,规范全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新办法施行后,设立养老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机构所在的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许可,不再需要通过民政厅批准。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为了准确掌握全区养老机构的数量,对享受自治区财政床位补贴、建设补贴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许可机关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设立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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