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可参保范畴参保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纳保费。
11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日前下发《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通知》的亮点在于,将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是我省创新之举,旨在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精神,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政策出台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如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其中,灵活就业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在费用缴纳方面,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此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个体身份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有关规定,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均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计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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