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正在领取养老金的,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停止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11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向各区(县)相关人员传达了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补费经办流程等相关事宜进行部署。
在此之前,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增多,自治区此次出台的政策,解决了三类群体的主要诉求,即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根据乌市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第三类群体的诉求比较多,也更为迫切,尤其是其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处处长杨秀春表示,这中间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可能已经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政策正在领取养老金,他们如果愿意,可以申请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自缴清费用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据悉,当前乌市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主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直接纳入统筹的,标准为每月100元。而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连续十年调整,现人均每月2376。6元。
自治区政策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在为什么还不能办理补费?对于部分市民的询问,杨秀春表示,在政策框架下,具体操作流程、表格等都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拿出章程,现在工作已经部署,符合条件人员、有意向的,可以先准备相应材料,待各街道、社区此项工作开始后,即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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