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
和五七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2]1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
1、普调基本养老金
⑴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4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109元。
⑵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⑶给2011年1-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凡2011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7号)规定的普调标准进行调整(不含特调部分),之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2、特调基本养老金
⑴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30元。
⑵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⑶在普调和特调第⑴、⑵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849元的,一律调整到1849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领取6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领取5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领取4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另外,对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五七工、家属工”,在2012年3月底前纳入发放待遇的,按2012年调整的标准,把应调整的部分增加上后再发放。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亲切关怀。由于这次调待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个人员手中。
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28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另外,鉴于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之到2011年年底尚未纳入主要是因核实、缴费等工作性原因,为减少矛盾,促进稳定,各市、州一定要高度重视,尽职尽责,务必在2012年3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如发生工作拖延、群体性上访等情况,将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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