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已下发。《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82万企业退休人员。
根据《通知》,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低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4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3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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