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包括嵊州市各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或村,经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人员。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除外。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1】34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原则应按E档缴费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享受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即个人缴费26000元,财政补助18000元,当前待遇每人每月512元(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
原A档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2000元,财政补助16000元,待遇每人每月200元;B档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9000元,财政补助18000元,待遇每人每月280元;C档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18000元,财政补助18000元,待遇每人每月330元;D档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22000元,财政补助18000元,待遇每人每月380元。
到达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可向社保局业务科提出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时需随带身份证原件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具体折算年限为:A档可折算为3年10个月,B档及以上可折算5年,折算后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超过44年,女不超过34年。B档以上与B档个人部分缴费差额予以退还。原则上要求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资料齐全的可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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