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
湖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
【选择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补贴
意见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见制图)。
意见指出,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意见规定,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记者了解到,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缴费比例(固定为20%)×缴费月数。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补贴
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补贴:
【选择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地从两个方案择其一
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意见指出,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公式计算参保缴费补贴总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个方案择其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贴。
方案一: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一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方案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总额÷139(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由当地政府发放终身。
“湖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anglao/7088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