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
答: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龄有什么要求?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特别提醒: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4、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5、如何变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答: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村(居)专办员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7、重度残疾人的待遇领取年龄有何特殊规定?
答:针对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短的实际,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社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的?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月11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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