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第一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即:(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个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社会保险法》维持了现行最低缴费满15年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二是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三是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缴费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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