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异地迁移户口 明年起可一次转走养老金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都可转移接续,即养老关系转移时,可一次性转走个人账户余额,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多缴费的情况。
9月18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福州站记者 张珺)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将提高。
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的具体变化为:参保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譬如您选择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就是4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与现行的政策相比,政府补贴每个档次都增加了5元,而且最高档的补贴额度从现行的75元提高至100元。
《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举措让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养老保险上更加灵活,也不用担心在甲城市交了养老金,到乙城市不能用的情况发生。不过,如果您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了,无论您是否迁移了户口,您的养老关系都不能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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