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提高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根据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员除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外,其他参保人可在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等10个缴费档次中任选其一,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部分缴费档次,但不得增设。
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自2014年2月21日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5月1日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自2013年7月30日起,个人账户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此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综合考虑烟台市经济发展及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13年7月30日起,按照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作者:刘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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