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养老和职工养老实现转移接续
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转移接续,保障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权益。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关于适用范围,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参保缴费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因个人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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