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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公布

 字体时间:2014-09-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山西省今年出台新政,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报也及时进行了报道。

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

我省今年出台新政,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8月21日,《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出台,对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细节做出规定。其中,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分12个缴费档次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缴费有更多自主选择权。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作为当年的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时,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籍证明”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各存一份。另外,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流程与正常参保登记一致。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殊群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伤残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五保供养户: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供养证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县级及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文件或当选证及乡(镇)党委出具的证明;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每年12月15日前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个人缴费分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于每年的缴费截止日12月15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可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每位参保人员都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待遇领取手续要提前办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通过留存人像、指静脉、掌静脉等资料。为了防止养老金被冒领,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
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比如,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将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再比如,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不过,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如何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简称《转入表》)等表格。村(居)协办员检查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 (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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