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宁波从2014年1月1日起,普遍提高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这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2014年4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本次调整按普通调整和适当倾斜原则。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3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倾斜调整是在普遍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额度。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截至2014年4月30日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适当增发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在这次调整提高后,宁波市57万企业退休人员一年将增资基本养老金约16.6亿元。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将争取在3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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