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
1、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
2、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及下岗职工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3、再就业服务中心月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简称托管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2000年下岗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85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均按本市对企业和职工的统一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4、下岗职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及退休办法等均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5、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解除托管协议的有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6、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立户,按规定做好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并按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准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托管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协保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协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
1、“协保”适用对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并签订了进“中心”协议;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2、“协保”期限:“协保”期限一律到下岗人员退休止,原“协保”人员协议期限未到退休日的,应改签到退休日止。
3、缴费基数和比例
“协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市规定执行,今年的标准为750元。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社会保险费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中心)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
职工按规定签订“协保”协议后,单位应及时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入指定的“协保”人员养老保险专户。
4、缴费年限的计算
凡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在签约期间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费年限计算到签约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当月止。签约人员在协议期间进入非本市统筹单位或发生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处理均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5、缴费方式
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原则上应以现金形式为"协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其退休日止。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分期均衡缴纳,签订协议后的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金额的30%。
"协保"人员签约当月按原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约次月起按新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根据《 "协保"缴费协议》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确定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记帐总额并一次性记入"协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中个人缴费记帐比例按本市对企业职工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逐年计息。
7、生活费补贴
原"协保"人员的生活费补贴按规定申领。新办理"协保"人员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8、"协保"额度的控制与审批
"协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申请审批办法。"协保"指标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政策规定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市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市再就业办公室批准的"协保"指标内,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缴费能力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协保"人员缴费总额、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问题签订《"协保"缴费协议》,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结算凭证以及"协保"人员名册办理有关手续。
9、缴费管理
"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归口管理、一头结算的办法,即由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部门将所属企业"协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归集汇总后,按照所签订的《"协保"缴费协议》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10、改签协保协议
(1)协保协议的改签对象是按《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规定,已签订协保协议、但期限未签至退休的人员。
(2)原协保协议中有关条款可以通过改签予以履行。改签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比例、缴纳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确定,也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3)单位凭改签协议以及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凭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未改签协保协议至退休的协保人员失业以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11、协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
协保人员(协保期限签至退休或改签至退休)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后,其身份为失业人员,可以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除医疗补助金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患病按照《关于本市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上海市企业职工医疗互助计划的补助。
12、协保人员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1)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后,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沪府办(2000)32号文规定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按本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2)协保人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的,可到"协保专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银行为协保差额缴费人员设立"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个人缴费卡"。单位及协保人员按月将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帐户。
单位和协保人员当年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单位和协保人员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统一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含协保人员原记帐额)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记帐额时,超过部分按规定转入个人补充社会保险帐户。
(4)职工签订协保协议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时,本人实际办理退休手续至到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一次性预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但继续存入个人帐户用于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5)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协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时。
(6)协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由社保机构根据其死亡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计算应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额并予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7)协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协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原单位应办妥退休手续,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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