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以建立制度、扩大覆盖对象为主要内容的外延扩张型发展阶段进入到了以完善和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制度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型发展新阶段。2013年,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启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应当以实现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坚持以下重要原则:
坚持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
如果说公平与可持续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那么通过城镇化与工业化实现现代化则是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就必然要求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落后于工业化进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全面实现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则是实现人的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城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包括进城务工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在内的各种群体,他们是中国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但其在生活方式、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却未能全面实现城镇化。对于这部分群体,尤其是其中占绝大部分的劳动年龄人口,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应当优先鼓励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因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制度的福利性更强,待遇水平也更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则适用于第一产业的劳动者和未就业的人群。目前,户籍已经不再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阻碍,而进一步提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性和统筹层次,确保劳动者在跨职业和跨区域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失,才是吸引这部分群体参加该制度的关键所在。
坚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在充分借鉴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社会统筹体现的是代际之间的互助共济,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个人账户体现的是老龄化背景下,对代际之间负担的微调,同时也是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责任的体现方式。虽然统账结合的模式在实践中曾遭遇过“空账运转”的制度扭曲,但这种板块式的制度模式确实符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也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与文化传统。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率较高,而资本市场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果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规模过大,不仅有违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也会使巨额积累资金面临较大的贬值风险。具体而言,应当尽快实现从混账运行向统账板块式结合的转变,并且在进一步缩小个人账户规模的基础上,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的投资管理体制。
坚持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社会保险模式
从全球的视角看,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以劳资双方缴费、待遇与缴费水平相挂钩为特征的社会保险模式;以政府税收筹资、待遇水平均等化为特征的福利国家模式;以及以劳资双方(或者是劳动者单方)缴费、待遇与积累资金的投资回报率相挂钩为特征的个人账户模式。其中,福利国家模式下均等化的养老金给付方式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实际有所矛盾,个人账户模式下的养老金水平则有赖于本身就充满风险的资本市场,并且无法有效应对长寿风险。相比而言,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社会保险模式能够通过责任的合理分担,实现养老金水平的理性增长,同时其现收现付的财务模式也避免了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是较为合理的制度模式。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有所不同,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则是均等化给付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坚持社会保险的模式就要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以社会统筹为主体,个人账户为补充。而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近些年随着各地财政能力的增强和对民生重视程度的提高,均等化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保险福利化的倾向非常明显。这种财政投入的方式不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意识和责任分担意识,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针对这样的现象,建议将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向从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转变为提高缴费补贴水平,从而激励参保者提高缴费水平、延长缴费年限,强化制度的保险属性。
坚持待遇水平提高与责任合理分担相结合
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在德国等社会保险制度成熟的国家,劳资双方平等地分担缴费责任,不同层级政府也合理地分担财政补贴责任。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意味着福利水平的增长是由多元主体共同分担,而并非由某一个主体承担。只有实现了缴费责任的合理分担,才有可能实现福利水平的理性增长,因为福利水平的提升是以各方缴费的增加为前提的。就我国目前的缴费责任结构而言,在劳资关系方面,劳资双方的名义缴费率都较高,建议在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企业缴费率,并通过加强稽核,将个人缴费基数做实,从而逐步实现劳资平等分责。在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方面,目前是中央政府责任重,地方政府责任轻,建议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设计中,充分考虑调动两个积极性,综合考虑不同省份的财政能力与老龄化程度,建立有差别的中央和省财政分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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