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大约有十多个国家,如斐济、加纳、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群岛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绩最显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其特征:
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金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按规定,新加坡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工资不断提高,除调整总保险费率外,还调整雇主和雇员承担的比例。
3、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扩大其功能,包括购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的工作。
对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评价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之一,即被西方学者称为是“自已养自已老”的模式。财政不给予支持,职工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中,职工达到退休时连同本息一次发还给职工。养老保险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这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这一模式类似商业保险的人寿保险,区别也有,仅仅是带有强制性。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社会互助性。在社会成员之间,包括已退休的与在职职工、早逝与晚逝之间、男女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2、储蓄几十年,能否抵御通货膨胀危险是没有把握的。一旦出现负利率情况,积累的基金就难以确保职工的生活。
3、退休后一次性发给全部退休金。如遇到不测事件时,难以确保高龄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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