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也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此前仅调工、调干形式可以接续
按照新条例,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被取消。
新条例还明确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延缴延退”扩大到非深圳户籍
在新条例里,“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比如湖南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而按以前的养老政策则不被允许补缴。
根据新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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