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那么《办法》开始实施后如何办理?将适用于哪些参保人群?为参保人群带来哪些益处?本报记者特邀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来为大家作详细解答。
■新《办法》对农民工有益
“有时出来打工,有时回乡种地,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门槛,不如把钱揣在兜里踏实,所以我就上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省会打工的何亮说。他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农民工的心声。
“毫无疑问,《办法》出台后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以前没有衔接办法,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该负责人提醒说。
■个人账户的钱将随同转移
两种保险互相转移会不会影响收入?对于大家关心的问题,该负责人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个人账户要‘二合一’,不会损害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如何转移,全部储存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都将随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而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暂行办法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这位负责人提醒,希望参保者特别重视参保凭证,这是参保者可以转移关系的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当参保者离开一个地方时,可以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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