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可双向自由转移
我省破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障碍,本月起——
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为提高经办效率,我省将统一建设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据统计,到2013年末,全省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已达4721.8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1720.3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3001.6万人。
两种保险如何转移?根据缴费年限双向转移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全部储存额转入新账户
按照我省新规定,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折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是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果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了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小贴士
参保时间确定要注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初始参保时间。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抵扣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的不能办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没有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以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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