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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修改养老保险制度

 字体时间:2014-07-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获悉,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要求,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进行了多项修改,包括增设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等5方面内容。

浙江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截至2013年底,全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56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浙江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浙江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意见》最明显的改变之处,是增设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把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表示,这一改变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

其次,《意见》还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体现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政策。按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与此同时,浙江此次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浙江省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意见》明确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最后,《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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