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新规 各类人员补缴详解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道后,很多市民纷纷打进电话,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了咨询。在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从7月1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籍或农业户籍人员,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过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
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执行(可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查询)。
新参保人员可直接在档案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到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没档案人员,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证办理区县的人力社保局进行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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