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那么,对于在打工城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又在老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该怎么办呢?对此,市社保局回应: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应保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清退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重复领取的退休金要追回
对于重复参保的情况,《暂行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的待遇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重复参保”呢?
“判断重复参保的关键要看是否在同一时间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社保关系。”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在不同时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了社保关系,比如前年在湖北、去年在湖南、今年到广东,这种情况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不属于重复参保;如果同一时间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参保,比如同一时期在广东和湖南都同时缴交社保,这就属于重复参保。”
按照规定,重复缴费信息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被发现,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同时,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
“简单地说,就是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也不能同时领取两份退休金,多交、多领的部分都要清退。”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复参保人员办理转移、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当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清理的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这部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参保人在2010年到2013年同时分别在深圳和湖南两地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如果要转移,那么这个参保人只能在深圳和湖南的社保关系中两者选一,如果选择保留湖南的社保关系,深圳的社保关系就应予以终结。”
应留“职工险”退“居民险”
记者了解到,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在深圳打工,参加了深圳的职工养老保险,但是同时在老家还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么他们该清退哪一份养老保险呢?
《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在同一年度内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据了解,在深圳,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以及确定养老金待遇的方式都不同。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1%缴费,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超过3300元/月;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起步低,缴费共10个档次,从100元/年到1000元/年,相应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待遇从315元/月至425元/月不等。“国家的政策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是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可以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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