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家养老将有规可循
老年群体的居家养老成为城市管理者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7月7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五项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企事业单位向附近老年人开放用餐及文体设施等。
当前,北京市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达到277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常住老年人口292.8万。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00万,2020年将超过400万。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袁芳向中国商报记者介绍,目前北京市居家养老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居家养老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服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政策支持少、资金投入少,相关政策尚在探索实施阶段,相关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专项津贴补贴碎片化、零散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小,服务项目和设施不全等等。此外,“看病难、看病贵”仍然是影响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大型医院人满为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不全,医药资源少,医疗设施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社会力量参与较少。
2014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起草《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并拟提交201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草案》在起草的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根据代表和各方意见建议收集梳理了11个重点问题;先后12次组织部分代表、专家和有关部门,深入城乡基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照料机构进行专题调研,并进行专题调研座谈。对涉及政府职责、医疗卫生服务和长期护理等的重要规定和条款,多次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就《草案》的重要问题与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沟通,对重要制度设计委托专家设计修改。
此次制定的《草案》亮点频现,如居委会利用老年人应急呼叫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帮助和支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运行进行监督,对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为老服务进行监督。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草案》规定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并对社区和家庭无障碍建设与改造进行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行标准化配置;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
在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增强各类设施利用方面,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为了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老年人家庭进行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对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等。关于便利服务,鼓励社区商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等便利服务。
对于最为受到关注的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医疗服务,《草案》规定,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同时,详细规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经常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五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为解决北京市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困难和问题,《草案》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完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该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同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此外,具有该市户籍且常住该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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