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文件,细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社厅规定,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河北省人社部门将提高服务水平,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实现制度衔接的电子化经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中的应用。
各地将积极宣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政策执行力,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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