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办法》实行之日(即2010年7月1日),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办法》实行之日(即2010年7月1日)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待遇计算公式为:个人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其他)÷1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及发放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到龄时已参保的人员,在到龄后的下个月由各区县(市)经办机构核发待遇,银行打印存折后,各参保人员凭个人身份证前往社区或者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存折并享受待遇;
二是到龄时未参保的人员,须在社区申请或者前往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各经办机构核算待遇,领取存折即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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