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一类没有固定的工作、失业或再就业的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针对这类人的养老保障,国家颁布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一
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二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11年底已经有34名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含超龄人员2名)符合参保条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按个体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使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能够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使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其达到 “老有所养”“病有所依”。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三
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申请从1999年10月开始补费。这一政策是政府2011年出台的阶段性特殊政策,有时间要求,请您在2011年12月底前抓紧办理,过期不再办理。从2012年1月起,我国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您抓住了这个机会,给您带来的好处,一是往前补缴11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缴的少,11年一共补缴养老保险费19000元左右;二是缴费年限多了11年,相当于过去说的多了11年工龄一样;三是多了11年缴费年限,到了符合退休条件时,养老金水平有很大幅度提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四
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补缴2011年6月前的历史欠费,不征收滞纳金。年底前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年底前补欠费不收滞纳金,2012年补欠费要收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五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政府的给优惠政策比党政发[2009]11号还多,其适用的是2010年2月出台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如果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不仅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还能享受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已享受了下岗人员优惠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各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均不相同,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养老保险所在地进行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跟企业退休职工一样享受以下权利:
1、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2、参与养老金调整;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并按政策规定实行火葬的,则可享受: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同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办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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