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就高不就低”
近日,湖北安陆的刘祥军先生致电省人社厅咨询:“我原在安陆铝厂工作,厂里为我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来因为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就给我办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想问问,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这是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省人社厅接到的首例咨询电话。
为了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和落地,昨日,省人社厅正式公布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9条具体处理办法(下简称“9条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三类单位职工在衔接范围内
“9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范围——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都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延长缴费办法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以“9条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办法,目的是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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