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会议精神,昨日(12月18日),辽宁省正式出台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标准。同时,有关部门表示力争在2004年1月份完成调资工作。调资的范围
据了解,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是由各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2003年7月1日在人事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中2003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中,除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外,其余人员按照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2003年6月30日前已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其中属于过渡期的离退休人员,按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调资标准
机关行政人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它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针对机关工人的工资标准,将调整岗位工资,奖金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是,参考机关的增资水平,将增资额的70%用于调整职务工资标准,同时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分职务层次按固定数额增加,最少增加3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其他特殊情况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生活费标准调整为第一年每月425元,第二年每月45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25元。
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按原执行的职务工资序列调整工资标准或增加离退休费。
退休人员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工资额增加退休费,原执行138元及以上工资额的月增加退休费80元;原执行87。5元及以上工资额的月增加退休费50元;原执行87。5元以下工资额的月增加退休费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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