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近日,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出台 《关于贯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的意见》, 自7月1日起实施,全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了衔接时点、衔接条件等6个方面的政策。 宁夏规定, 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 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内不需要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年限是否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为界, 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保关系唯一性的原则, 宁夏规定, 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予以清理清退, 对重复领取待遇的只保留一种待遇。 宁夏允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照进城务工人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按规定向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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