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2014年河北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2014年河北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河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优异待遇人员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冀劳(1998)47号、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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