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财政和社会保险纪律要求,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一、退休档案的报送
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人才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可在拟退休人员到达退休月份的前两个月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档案及相关资料。每月10日前为报送档案期,逾期报送的推迟到下一个月办理退休手续。
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严禁更改反映工作人员出生时间的材料档案。认真执行《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1999〕32号)文件,对工作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于出生日期确认有异议的人员,要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最早的时间报送档案。
报送拟退休人员档案的同时要填报和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此表可在工资群网上下载,群名为:工资人)。
2、处级以上干部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并出具详细工作简历及经组织部签章的工资明细情况。
3、出具完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卡片》等档案工资记载资料。
4、提供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企业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二、退休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拟退休人员档案,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分别在每月10日、18日召开拟退休人员审核工作会,当月20日前完成退休审核工作。
对于应缴费基数与实际缴费基数存在差额的拟退休人员,单位应根据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对表》,及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无法完成在职转退休业务程序操作,因此,在补缴拟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前(或同时),应补缴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退休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市直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及人才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每月23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退休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组织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财政局预算编审科)进行审批签章。28日前将《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鉴)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科)。
四、养老金发放
按照市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文件规定:对新增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为避免重复发放,一律从保险机构核准的下月起执行,不予以补发。因此,在退休手续未办理完成之前,单位不应停发其在职职工工资。
单位在每月20日领取本单位当月新增加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同时填报《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基础信息表》。
市直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退休审批部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人才人事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退休人员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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