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月起,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可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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